問題詳情

10. 依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何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下列何者為非?
(A)配偶
(B)五親等內之親屬
(C)社會福利機構
(D)意定監護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統計:A:0,B:5,C:2,D:2,E:0

難度:計算中

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B) 五親等內之親屬改為四親等內之親屬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A配偶、B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c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D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 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