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u0625】評論
第346條(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小狐狸】評論
B應以強盜罪論
【瓜瓜】評論
這種學說實務上有爭論的該怎麼選?52年台上字第751號 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學說:不論是利用明示或暗示之方法、親自告知、託人轉告甚至是單純的公開宣揚,應該都可以認為是一種惡害通知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