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Chieh Lu】評論
第 311 條(第三人之清償)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從法條觀之: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相對拘束力,因為是「得」拒絕)但是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無拘束力,因為「不得」拒絕)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就此取得代位權,代位債權人行使其對債務人之權利。舉例:債務人甲欠債權人乙500萬元,遂以其名下土地設定地上權給乙,假設甲已經先於乙設定抵押權給丙,此時丙為利害關係人,丙就甲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遂向乙清償甲...
【翁崇桓】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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