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g Grace】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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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nis Jang】評論
B-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不得拒絕C-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 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有效D-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 ,其效力及於從權利
【Randy Xu】評論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拋棄時效之利益=得拋棄抗辯權,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