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nis Jang】評論
因為乙有實際動用不法所得,視為共同正犯,倘若乙沒有動用,就可以只是教唆犯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28上4179判例」依刑法31第一項處理。上訴人對於公務員侵占公款,為之浮開發票,係無身分之人幫助有身分之人犯罪,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應以幫助侵占公務上持有物罪論處。甲是純正身分犯+乙無身分者(実際上有用到甲公司的錢)=以「純正身分犯之共同正犯」論。所以,甲乙皆業務侵占共同正犯。甲是公司會計,因自己本身有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勵甲挪用公款。則: 甲是純正身分犯+乙無身分者(乙教唆+獻計謀於甲使用)= 甲是業務侵占正犯,乙是業務侵占教唆犯。第29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
【大麥】評論
實務與通說見解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