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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28上4179判例」依刑法31第一項處理。上訴人對於公務員侵占公款,為之浮開發票,係無身分之人幫助有身分之人犯罪,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應以幫助侵占公務上持有物罪論處。甲是純正身分犯+乙無身分者(実際上有用到甲公司的錢)=以「純正身分犯之共同正犯」論。所以,甲乙皆業務侵占共同正犯。甲是公司會計,因自己本身有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勵甲挪用公款。則: 甲是純正身分犯+乙無身分者(乙教唆+獻計謀於甲使用)= 甲是業務侵占正犯,乙是業務侵占教唆犯。第29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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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甲為某公司會計,因業務關係,經常去銀行提領鉅款。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動甲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並獻計謊報遭搶。甲依計而為。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沒有業務上的身分,為普通侵占的教唆犯(B)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雖無業務上的身分,仍為業務侵占的教唆犯(C)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為業務侵占的間接正犯(D)甲乙均為業務侵占的共同正犯100年法學大意精選題庫1#4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