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評論
第 五十六 條 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一、包裹破損須當面開驗者。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價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三、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者。四、應交付其他費用者。五、重量在三公斤以上之包裹,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者。前項通知至郵局領取之包裹,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領取,逾期未領者,應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如無法投遞退回時,向寄件人收取之。進口國際包裹之收件人未能於前項期間內領取者,得依前項規定交付保管費,申請展期,但至多以二個月為限。
【蕭宏德】評論
郵件處理規則第五十一條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一、 破損須當面開驗。 二、 報值、保價或代收貨價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 三、 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 四、 應交付其他費用。 五、 重量在三公斤以上,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
【tailensue】評論
五、重量在三公斤以上之包裹,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者。
【唉秀威呀】評論
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