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國民教育法第 20-1 條規定,學校班級數在 12 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鑑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
(A)三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未規定家長代表人數比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4793
統計:A(31),B(10),C(87),D(15),E(0)

用户評論

Wu A Mong】評論

國民教育法第 20-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