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王冊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 540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40)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1年3月15日解釋爭點國宅條例收回國宅強執事件之審判權?解釋文國家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其因各該行為所生爭執之審理,屬於公法性質者歸行政法院,私法性質者歸普通法院。惟立法機關亦得依職權衡酌事件之性質、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及公益之考量,就審判權歸屬或解決紛爭程序另為適當之設計。此種情形一經定為法律,即有拘束全國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級審判機關自亦有遵循之義務。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制定公布之國民住宅條例,對興建國民住宅解決收入較低家庭居...
【用戶】Sue Hu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凡經主管機關核准出售、出租或貸款自建,並已由該機關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與承購人、承租人或貸款人分別訂立買賣、租賃或借貸契約者,此等契約即非行使公權力而生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私法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