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 Wun Jyun】評論
名 稱戶籍法 第 11 條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GRACE】評論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11 條 (監護登記義務)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第 12 條 (輔助登記義務)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