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昱仁】評論
強調親屬責任
【偽課員】評論
認同2F的看法,我也同樣有這樣的疑惑!明明確立救濟為政府的職責,但是答案還是要選親屬才是責任@@
【easton750901】評論
應該是將貧民分為1.失依兒童 2.值得救助 3.不值得救助 不是嗎
【YJchen】評論
〈一〉舊濟貧法有三項重點:親屬責任(義務)、教區救助、政府稅收支應;此三項為往後社會救助的參考架構。 雖然是從舊濟貧法開始承認國家有濟貧之責,但在講求國家責任之前,該法案更強調:人們有救濟其貧窮家人和親屬的義務,教區是公共救濟機構,僅在貧民不能由家人或親屬處獲得贍養時才給予救助。且救助對象限於該區出生之人或在該區住滿三年之人。這種以居留權利為接受公共救助的條件,即所謂的「親屬責任」。〈二〉舊濟貧法將貧民分為三類:體力健全(進入感化所或習藝所)、不能工作(進入救濟院或院外救濟)、失依兒童(領養或寄養) 粗略的分法即選項D的有工作能力和沒有工作能力的貧民,而一般社會工作歷史提到「區分值得或不值得救助的貧民」,是在說19世紀末20世紀初盛行於英美的慈善組織會社,其強調對個人或家庭的需要予以「調查」。值得救濟:即最有可能成為自立自助,能維持自己生活的申請救濟者。不值得救濟:無法自力自助、維持生活者,會被迫在救濟院或習藝所內改變他們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