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下列有關刑事程序之舉證責任,何者敘述正確?
(A)法院有證據調查之職責,但無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之義務
(B)檢察官未確實盡舉證責任,對法院不積極蒐集被告罪證,得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C)訊問被告時,就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未能提出反證,即令負擔不利益判決之後果
(D)公眾周知之事項,毋庸舉證,毋庸舉證之事實由法院逕行認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04358
統計:A(167),B(48),C(66),D(1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保證人

用户評論

盧妍蓁】評論

A.163: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就「公平正義之維護」之解釋,本即含括不利益及利益被告之事項。且但書為原則之例外,適用上必須嚴格界定,依證據裁判及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不因該項但書規定而得以減免,所指公平正義之維護,既未明文排除利益被告之事項,基於法規範目的,仍應以有利被告之立場加以考量,否則,於檢察官未盡實質舉證責任時,竟要求法院接續依職權調查不利被告之證據,豈非形同糾問,自與修法之目的有違。基此,為避免牴觸無罪推定之憲法原則及違反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公平正義之維護」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方法,自當以利益...

trina09280302】評論

不好意思,還是不懂d哪裡有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