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程序進行所得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
(A)證人現為被告之配偶,訊問前未告以得拒絕證言
(B)證人有數人者,未分別訊問
(C)證人以實際經驗為基礎之個人意見
(D)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之鑑定意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03636
統計:A(111),B(55),C(52),D(3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重傷之定義
用户評論
【阿答力】評論
第 158-3 條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Denny】評論
第 160 條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第 184 條證人有數人者,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亦得依被告之聲請,命與證人對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