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的公務員?
(A)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監辦採購之公立學校人員
(B)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兼辦採購職務之工程員
(C)檢察官選任私人執行鑑定之鑑定人
(D)里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8502
統計:A(9),B(93),C(525),D(11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重傷之定義、國外犯罪

用户評論

盧妍蓁】評論

*刑法第10條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身分公務員2.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職權公務員(=授權公務員)3.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委託公務員(一)身分公務員此類公務員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其等依法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考試時,這類公務員的認定通常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二)授權公務員此類公務員,不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但是其等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同樣具有「法定職務權...

英安】評論

台灣自來水公司叫私人機構?

曾昭崝】評論

我覺得(A).(B)是屬於授權公務員判斷標準為依法令授權而具法定職務權限,所稱法定職務權限則是指所從事之事務,只要符合法令(如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處務歸程、業務管理規則或機關其他之內部行政規章等)明文規定者皆屬之。例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承辦及兼辦採購人員均屬此範圍。

警察+普考 來個雙榜吧】評論

里長實務見解好像有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