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y】評論
第 127 條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不得搜索。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絕。第 128 條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第 128-1 條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A 128-1IIIB 131IIC 131IV,法院認無證據能力者得聲明之 (有無證據能力依158-4)D 127
【Flanerie1221】評論
警大的題目都好難哦哦哦~ 不愧是警大 都比司律難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