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下列有關法院之職權調查證據,何者敘述正確?
(A)法院為發現真實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B)對被告之不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C)法院為調查證據前,應給予有告訴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D)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證據,於調查前,當事人陳述放棄調查時,法院之調查義務不因而得以豁免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02923
統計:A(105),B(70),C(111),D(19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Denny】評論

第 163 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A)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B)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C)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盧妍蓁】評論

(C)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告訴人需為犯罪行為的直接被害人,或是為被害人相當親等的的親屬關係的獨立及代理告訴人。第 233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歡,已上榜,永遠不要停下進】評論

此題請由刑法移到刑事訴訟法

Flanerie1221】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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