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y】評論
第 163 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A)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B)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C)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盧妍蓁】評論
(C)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告訴人需為犯罪行為的直接被害人,或是為被害人相當親等的的親屬關係的獨立及代理告訴人。第 233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歡,已上榜,永遠不要停下進】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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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nerie1221】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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