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發陳】評論
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並非下腳,不得比照下腳提撥福利金
【阿成】評論
第 81 條
【拜訪】評論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民國 103 年 04 月09 日第 81 條 職工福利:一、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 員會者為限。二、合於前款規定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一) 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 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 增資資本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 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三)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一五。 (四) 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五) 以上福利金之提撥,以實際提撥數為準。但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之 比...
【簡太一】評論
第 81 條
【Ling Mei】評論
查§62§81§84§89
【源源】評論
(A)營查第62條(B)營查第81條 四、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並非下腳,不得比照下腳提撥福利金。(C)營查第84條 雜項購置: 一、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符合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者,得以其成本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 二、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不符合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者,應按其性質歸類,轉列固定資產有關科目,並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核列折舊,不得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營查第77-1條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D)營查第89條 一、購入與本事業有關之書籍,得列為費用,但自願按年攤提者,其耐用年數確定後,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