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阿粽】評論
無因管理是大陸法系民法中債法上的一個概念,是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
【Eda Huang】評論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法定委任:指選出代表反映原選區意見,於議會內其言論及表決、須遵從其命令與訓令,否則原選區選民得罷免之。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民法172條:(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