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g-kuei Chi】評論
第 8 條 學校應按身心障礙學生學習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評估決定安置其就讀普通班之適當班級,並減少班級人數,其核算方式如下:一、每班至多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三名。二、每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一名,應減少該班學生數一名至三名;其屬嚴重情緒障礙、多重障礙或自閉症學生者,應減少該班學生數三名至五名。
【盧天才】評論
每班至多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三名
【Chintonny Li】評論
廢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公發布日:民國 91 年 07 月 01 日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該法規已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