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必要時對當事人得實施暫時留置,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大陸地區人民,不得逾多久?
(A)4 小時
(B)5 小時
(C)6 小時
(D)8 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8076
統計:A(33),B(4),C(785),D(24),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一定會上榜!(閉關中)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一、 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二、 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三、 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四、 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五、 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六、 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k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