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加害人為學生、被害人為老師時
(B)加害人為老師、被害人為學生時
(C)加害人為校長、被害人為老師時
(D)加害人為校長、被害人為學生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0985
統計:A(331),B(11),C(1143),D(17),E(0)

用户評論

Ennis Jang】評論

校園-講的是學生

nnnnn】評論

員工與雇主之間為職場

小新老師】評論

同事關校園何事

獅子花】評論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

皇冠會掉】評論

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一方為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