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丹丹】評論
《身心障礙學生教 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辦法》是舊法, 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的前身。
【正恩歐巴】評論
n第 6 條n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供身心障礙n學生使用之適性教材,包括點字、放大字體、有聲書籍與其他點字、觸覺n式、色彩強化、手語、影音加註文字、數位及電子化格式等學習教材。nn第 7 條n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運用教師助理n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住宿生管理員、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同學及相關n人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包括錄音與報讀服務、掃n描校對、提醒服務、手語翻譯、同步聽打、代抄筆記、心理、社會適應、n行為輔導、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與協助及其他必要支持服務。
【YIIN:)】評論
第七條
【裔穎】評論
第七條
【努力再努力】評論
在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裡
【Yin Jen Tsai】評論
現在這個法律已經改名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 102013981 8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辦法;新名稱: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原本題目裡的第六條,變成現在的第七條:第 7 條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運用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住宿生管理員、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同學及相關人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包括錄音與報讀服務、掃描校對、提醒服務、手語翻譯、同步聽打、代抄筆記、心理、社會適應、行為輔導、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與協助及其他必要支持服務。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