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評論
比例原則:分為三項:適當性(能達目的)、必要性(最小侵害)、衡量性(損益平衡)。 適當性:國家所採取的方法必須有助於目的的達成。例:國家因公共建設要徵收私有土地,必須有助於公共建設的達成。 必要性: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例:違規在住宅區設立 PUB,若斷水斷電可讓業者停業,就不必拆除店面。 衡量性:採取的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例:警察對歹徒使用警械時,除非情況急迫,否則應注意勿傷及其致命部位。公益原則:為了維護公益,得限制人民之權利。法律保留原則:限制人民權利或要加給人民的義務,必須由立法機關制定,不得由行政機關訂定法律優位原則:就是立法機關所定的「法律」比行政機關所定的「行政命令」優越,行政 關所定的行政命令和所作的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和上層位階的法令資料來源:https://www.ehanlin.com.tw/app/keyword/%E9%AB%98%E4%B8%AD/%E5%85%AC%E6%B0%91%E8%88%87%E7%A4%BE%E6%9C%83/%E6%AF%94%E4%BE%8B%E5%AD%90%E5%8E%9F%E5%89%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