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berPie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A) 於訴願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前,均得撤回訴願或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涉原則採言詞辯論,故於言詞辯論中撤回訴訟,應得被告知同意(行政訴訟法第113條第2項參照)(B) 如撤回訴願或行政訴訟將妨礙公益,得禁止撤回:1. 訴願法無此規定(僅有「撤銷處分或變更原處分」或「信賴利益大於維護公益者」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訴願法第80條參照)2.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3條第1項、第114條第1項,且同條第2項規定對不予撤回之裁定,不得抗告)*我猜原因是因為訴願是行政機關內部審查程序的延伸,所以如果妨礙公益,行政機關大不了無理由駁回,哪怕訴願人撤回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