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寞行星】評論
行政罰第2條(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要件)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s_chu_za】評論
此題為最廣義行政罰 包括 : 懲戒罰、執行罰、行政秩序罰、行政刑罰即時強制 非執行罰指義務人未違反行政義務,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急迫危險,所為之處置
【糖衣】評論
直接強制?即時強制?間接強制?!間接強制:行政機關要求違建戶自行拆除,但民眾不拆,行政機關就派人來「代替民眾」拆,之後再向民眾收錢。直接強制:對違反規定的業者直接斷水斷電。即時強制:例如對於站在高樓上想要跳樓的人,強迫抱他下來,並且可能暫時限制他的行動,避免造成他生命喪失。
【王焌亦】評論
一、先講「行政罰」「行政罰」=行政秩序罰,其法源依據為「行政罰法」。其定義:人民or機關違反「公法」,由法令主管機關予以處罰。其要件如下:①須有公法上「行為義務」之違反。②違反者為一般法律關係人民(排除特別權力關係)。③須依法律科處(含自治條例)。④由主管機關課處。行政罰的種類有:①罰緩、沒入。②限制、禁止行為。如:禁止製造、販賣。③剝奪、消滅資格權利。如:撤銷許可。④影響名譽。如:公布姓名、照片。⑤警告性。如:告誡、記點、講習。二、再講「行政執行」「行政執行」=行政強制執行。其法源依據是「行政強制執行法」。其原因在於:人民不履行其公法義務。可分為兩大類:①公法上「金錢」義務不履行-課以查封、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