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逸】評論
刑法 第40-2條 第一項
【firstmen999】評論
刑法第 40-2 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