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nny Chang】評論
第 422-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A) 第 426-2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D)。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C)。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第 449 條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租用基...
【WA_JIMMY】評論
第 449 條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B)看黃字 幫12F補法條 : 所以租賃房子是可以超過20年的,訂25年也是可以的。
【Ben Chen】評論
基地租賃 : 指已建築房屋為目的而租用他人土地者,或承受前手之房屋後始租用該基地者。
【df770054】評論
請問如果建築的房屋是違建還有此條之適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