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靜怡】評論
(C)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皆有管轄權,不能協議者,得申請行政法院指定之 行政程序法 第13條1、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B2、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D3、不能協議者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A
【tseng523】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 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 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 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pob.chiu】評論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行程法§13 積極競合:受理在先、協議定之,共同上級、各該上級行程法§14 消極競合:共同上級、各該上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