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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31-1條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林梅文】評論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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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第 103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