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下列關於夫妻財產制中特有財產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為特有財產
(B)夫或妻職業上必須之物為特有財產
(C)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
(D)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共同財產制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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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square】評論

民法第1031-1條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林梅文】評論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第 103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