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初考高分上岸^^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1173: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民法1225: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遺產總額500萬元 (200+200+100)債務額100遺贈額100遺產分配額300 (500-1.....看完整詳解
【用戶】林梅文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A)甲對乙之贈與為生前特種贈與,視為所得遺產計算(民法1173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歸扣後遺產總額200+200+100=500萬元)(B)丙就甲之遺產有特留分額為 100萬元 (民法1123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C)乙不得對受遺贈人戊主張扣減權 (丙乙有100萬元特留分,遺贈後,丙乙得150萬元,故甲對戊之遺贈無侵害乙丙特留分,無法扣減-民法1225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
【用戶】Ian Kit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1)特留分計算基礎:§1224、§1173400 = 遺產200 + 歸扣200 + 歸扣100 - 債務100(2)特留分比例:(乙,丙)=(1/4,1/4)(3)特留分數額:(乙,丙)=(100,100)乙丙所得生前特種贈與都超過特留分100,無扣減權,可依遺囑的意思分配,在清償債務,交付遺贈,並加計歸扣數額後,遺產300(200-100-100+200+100)由乙丙均分,各得150,再扣除生前所受贈數額§1173,乙丙各分得-50、50乙:150 - 200 = -50(不足歸扣)丙:150 - 100 = 50乙不足歸扣,通說採「擬制特別受益人不存在說」,乙無須歸扣,也不再分配遺產,當作乙不存在,再分配一次。甲遺產在清償債務,交付遺贈,並加計歸扣數額後,遺產100(200-100-100+100)由丙獨得,再扣除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