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甲於 2017 年因子女乙結婚贈與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因子女丙結婚贈與 100 萬元。甲於 2018年死亡時留有 200 萬元,並對丁積欠債務 100 萬元未清償;甲於遺囑中遺贈戊 100 萬元。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之贈與為生前特種贈與,故不視為所得遺產
(B)丙就甲之遺產有特留分額為 100 萬元
(C)乙得對受遺贈人戊主張扣減權
(D)乙之應繼分較丙多出 1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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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初考高分上岸^^】評論

民法1173: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民法1225: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遺產總額500萬元 (200+200+100)債務額100遺贈額100遺產分配額300 (500-1.....看完整詳解

林梅文】評論

(☆)★★★★★★★★★★★★★,...

Ian Kite】評論

(1)特留分計算基礎:§1224、§1173400 = 遺產200 + 歸扣200 + 歸扣100 - 債務100(2)特留分比例:(乙,丙)=(1/4,1/4)(3)特留分數額:(乙,丙)=(100,100)乙丙所得生前特種贈與都超過特留分100,無扣減權,可依遺囑的意思分配,在清償債務,交付遺贈,並加計歸扣數額後,遺產300(200-100-100+200+100)由乙丙均分,各得150,再扣除生前所受贈數額§1173,乙丙各分得-50、50乙:150 - 200 = -50(不足歸扣)丙:150 - 100 = 50乙不足歸扣,通說採「擬制特別受益人不存在說」,乙無須歸扣,也不再分配遺產,當作乙不存在,再分配一次。甲遺產在清償債務,交付遺贈,並加計歸扣數額後,遺產100(200-100-100+100)由丙獨得,再扣除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