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vhome】評論
(A)法官 A 與律師 B 為大學好友,律師 B 競選民意代表,法官 A 不得為 B 公開站台助選,亦不得在私 下為 B 向社區鄰居請求支持(參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 (B)家事法庭法官 A 與律師 B 為大學好友,A 應避免出入 B 所開設之律師事務所,亦不得允許 B 平常於 一般民刑案件開庭後,至法官 A 辦公室聊天敘舊(參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 (C)法官 A 於審理家庭暴力保護令聲請事件,訊問 15 歲之未成年被害人甲時,認為有隔離訊問之必要,不得命陪同到庭之社會工作人員退出庭外,於訊問完畢後,始請其入庭並告以訊問要旨(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 (D)當事人甲認為一審法官 A 有重大過失,致審判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他的權益,該案件尚 未確定,但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 6 年,甲可以陳請律師公會,對 A 法官進行個案評鑑(參法官法第30、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