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onana】評論
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督導採購之主驗人
【Milly】評論
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觀看完整★★...
【陳芳逸】評論
第 71 條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第 92 條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