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 Lin】評論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9 條
【夏靖綸】評論
不動產經紀業第19條報酬之計收與價差收取之禁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違反前項規定者,其以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