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翠容】評論
第 8 條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經營者。
【Nick Lin】評論
第 10-1 條 (A)
【BellaLu】評論
C與D必須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不動產經紀人已上榜】評論
(C) 若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