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30 條 (A)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第 32 條 (B)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27 條 (C)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經紀業不得拒絕。第 6 條 (D)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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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30 條 (A)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第 32 條 (B)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27 條 (C)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經紀業不得拒絕。第 6 條 (D)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