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B:#79第1項前段: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C:#79第1項第4款:申請人非起造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D:#79第1頁第2款: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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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列第79條(第1次登記之形式要件)Ⅰ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B)、(A)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D)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四、【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