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甲犯傷害及偽造私文書二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分別起訴時,法院僅能分別審判
(B)檢察官合併起訴時,法院僅能合併審判
(C)檢察官分別起訴時,法院仍得合併審判
(D)檢察官為追加起訴時,法院應為合併審判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1313
統計:A(27),B(7),C(362),D(99),E(0)
用户評論
【岩田光夫】評論
關於追加起訴:就與本案相牽連案件及誣告罪,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刑訴法6: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