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仁】評論
第 20-1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Yuchen Wang】評論
●教基法: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的權力。●教師法: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國民教育法:1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學生獎徵規定。」2學生之成績應予評量,相關事項準則由教育部定之,直害市訂定相關補充規定。
【葉羽旋】評論
謝謝樓上 :)))
【Li Li】評論
依「教師法 」規定,國民小學教師輔導 與管教學生辦法,應由何者訂之? (A) 教育部 (B) 各國民小學 (C) 教育部中辦公室 (D) 直轄市、縣政府 教育局(處)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