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 4 條 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如下: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處理消費爭議申訴事項。二、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擔任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或主席,處理消費爭議調解事項。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就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之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不作為訴訟,行使同意權。四、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五、其他依本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之職權。消費者保護官職權之行使,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揮監督。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時,得為必要之調查。
【龜龜】評論
下列何者非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A) 受理申訴 (B) 辦理調解 (C) 行使不作為訴訟權(D) 提起團體訴訟~解析 :(A)受理申訴→ 是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 (B) 辦理調解→ 是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 (C) 行使不作為訴訟權→是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D) 提起團體訴訟→ 非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消保官」是行使「同意權」,而「非」行使「提起權」喔 !~補充說明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第4條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如下:一、依本法第43條第三項規定,處理消費爭議申訴事項。二、依本法第45條規定,擔任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或主席,處理消費爭議調解事項。三、依本法第49條第一項規定,就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之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不作為訴訟,行使同...
【盧妍蓁】評論
D.參考: 消費「團體訴訟」Q & A1.何謂「團體訴訟」?《消保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原因之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若因同一消費事件致多數消費者受害,如消費者個別向同一企業經營者提起訴訟,將增加法院負擔、浪費社會成本,故有此制度產生。2.消費者保護團體代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之要件為何?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1項,消費者保護團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代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3年以上,申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優良,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合於下列要件之一,並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50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53條不作為訴訟:一、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之社團法人。二、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