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寞行星】評論
(A)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裁定駁回之 (決定駁回)(B)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判決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決定撤銷)(C)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撤銷原處分時,得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O(D)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為更不利之處分(不得)Key
【@@】評論
補充樓上: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1.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此項本文規定係規範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有理由時,應為如何之決定。其但書明文規定「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顯係限制依本文所作成之訴願決定,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自是以受理訴願機關為規範對象,不及於原處分機關。2.本項規定立法理由雖載有「受理訴願機關逕為變更之決定或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均不得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為更不...
【感謝阿,已脫坑】評論
再補充樓上可以參考這個活生生血淋淋的案例不服併排臨停罰600元 她申訴成功卻改罰2400元
【小凱】評論
上面的例子不用訴願 有裁量逾越或濫用時原處分機關得為更不利於原行政處分之變更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