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銀行提起民事訴訟,在程序中,常聲請公示送達,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聲請公示送達?
(A)被告(當事人)拒收者
(B)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C)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D)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辦理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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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告(當事人)拒收者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第 一 編 總則第 四 章 訴訟程序第 二 節 送達第 149 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未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