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佩玲】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3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刑法 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請自己参照: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犯罪預防宣導專區。該機關將「警方實務+條文適用」,有詳細說明。若有錯,請不吝指教!謝謝你。
【Muse】評論
(D) 菸酒稅法 第21條(米酒超過專賣價格之處罰)
【一檔起步】評論
刑法 第 315-1 條 (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