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甲、乙與丙 3 人共有 A 車,應有部分各 3 分之 1,約定 A 車由丙占有、使用及收益(分管契約)。占有 A 車之丙未經甲與乙同意,出賣 A 車於丁。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若不知丙非單獨所有人,且就其不知無過失,則善意取得 A 車所有權
(B)丁若明知甲、乙與丙間之 A 車分管契約,則得占有使用收益 A 車
(C)甲與乙若未同意,丙與丁間之 A 車的買賣,效力未定
(D)丁對甲與乙乃有權占有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121212
統計:A(19),B(0),C(6),D(4),E(0)

用户評論

Allan Pan】評論

948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D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B(B選項為惡意占有人,另依民法952條: 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反面解釋惡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並無使用收益之權)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A 所有權仍為甲乙丙共同持有C 無權處分,債權有效、物權效力未定有錯請指正

Felicia-107高普】評論

請問A為何不可用民法801條之規定 因為丁為善意 而取得A之所有權呢?

Fang Ting】評論

1. 依第819條第2項,共有人處分共有物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否則依第118條效力未定。2. 甲乙丙間之分管契約,依第816-1條第2項,動產之受讓人以受讓或取得時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分管契約方拘束受讓人。

zeguo2468】評論

948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