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an Pan】評論
948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D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B(B選項為惡意占有人,另依民法952條: 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反面解釋惡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並無使用收益之權)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A 所有權仍為甲乙丙共同持有C 無權處分,債權有效、物權效力未定有錯請指正
【Felicia-107高普】評論
請問A為何不可用民法801條之規定 因為丁為善意 而取得A之所有權呢?
【Fang Ting】評論
1. 依第819條第2項,共有人處分共有物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否則依第118條效力未定。2. 甲乙丙間之分管契約,依第816-1條第2項,動產之受讓人以受讓或取得時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分管契約方拘束受讓人。
【zeguo2468】評論
948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