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張佳家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合作原則 「合作原則」是由美國著名語言哲學家格賴斯於1967年在哈佛大學的演講中提出的。格賴斯認為,在人們交際過程中,對話雙方似乎在有意無意地遵循著某一原則,以求有效地配合從而完成交際任務。因此,格賴斯(H.P.Grice)提出了會話中的「合作原則」(Cooperative Principle 簡稱CP)。格萊斯在《Logicand Conversation》(1975)一文中認為人們在談話中遵守的合作原則包括四個範疇,每個範疇又包括一條準則和一些次準則,即 A.量的準則(QuantityMaxim)。 a)所說的話應該滿足交際所需的信息量; b)所說的話不應超出交際所需的信息量; B.質的準則(QualityMaxim)。 a)不要說自知是虛假的話; b)不要說缺乏足夠證據的話;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