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chael Chu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刑訴§322(自訴之限制–不得告訴請求者)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之情形:⒈告訴期間內未經合法告訴(§237)→(D)⒉告訴或請求撤回者(§238Ⅱ、§243Ⅱ)→(A)⒊依法不得告訴或請求者(刑法§245Ⅱ)⒋已撤回自訴之人(§325)⒌被害人明示不與追訴(§233Ⅱ但書) 刑法§245(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C)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刑訴§323(自訴之限制–開始偵查)→(B)之情形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告訴、告發、自首)開始偵查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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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28條 (偵查之發動)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 第 228 條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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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刑法 第245條 (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5 條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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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