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 Shine Wu】評論
刑訴158-3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 (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刑事訴訟法 第 159 條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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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160條 (不得作為證據)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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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 (自由心證主義)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