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26 號解釋,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又其約定需經過何種程序才有法定效力?
(A)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B)須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C)不須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D)須經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01805
統計:A(64),B(139),C(4),D(51),E(0)

用户評論

邱清泉】評論

整理比較團体協約簽訂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後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luchbox_21】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107警特上榜】評論

釋字726解釋文: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上開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