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癸鳳】評論
解釋字號:釋字第 684 號 解釋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解 釋 文: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Fifi Chen】評論
濫竽充數
【olivia】評論
這題真的有點太誇張了~可以討論一下可能的例子,否則真的很難記耶....
【張家榛】評論
我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