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甲、乙、丙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約定:將 A 地分為三區,分別由甲、乙、丙管理 A1、A2、A3。嗣後,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丁,而共有物分割後,由甲、乙、丙分別取得 A1、A2、A3 之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設定抵押權給丁時,至少應得另一位共有人之同意
(B)丁如經共有人告知共有物分割訴訟而未參加,其抵押權於分割後移存於 A1
(C)各共有人對於其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取得之物,不得互相主張買受人之權利
(D)甲如因分割應補償金錢給丙,丙就其補償金額,對於 A1 有抵押權;丁移存於 A1 之抵押權次序優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Vauni】評論

X(A)§819Ⅰ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O(B)§824-1Ⅱ第三款,丁如經告之訴訟而未參加,其抵押權移存於所分得之部分A1X(C)§825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取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X(D)§824-1Ⅳ丙就其補償金額,對於 A1 有抵押權、§824-1Ⅴ.前項抵押權次序優先於丁之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