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自達】評論
名 稱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 4 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
【Outgoingcat L】評論
(A)為保障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原法條為: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
【練血機】評論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所以A沒錯
【李小栗】評論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志願增進生活知能之國民。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類似學生無法到校或家長有意願自行讓孩子自學時,可申請後實施的一種教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