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ne Li】評論
民法第118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因此,無權處分之效果為「效力未定」又,此條所謂之「處分」,限於物權行為之處分,債權行為不與焉,即債權行為不以行為人有處分權要件例如:甲將乙之動產賣與丙並交付之,在未得乙之承認前,甲丙間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債權行為仍有效。若乙確定不為承認,甲丙間物權行為無效,視丙為善意與否,決定最後該動產所有權歸屬(善意取得);若丙無法依善意取得規定取得所有權,則甲對丙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儒】評論
請問是說若乙確定不為承認,丙若為善意(不知甲無乙之授權??),還是可以取得動產嗎??那甲是否要對乙做出賠償??? 謝謝
【simonlinhhh】評論
無權利人無論以自己或權利人名義,物權均效力未定